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557號
KSEV,105,雄小,557,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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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蔡豐州
      李東銘
被   告 朱偉清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557 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下午2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7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主恩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計 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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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