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奕清
蘇炳璁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吳慶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410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7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恩同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慶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慶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蕭主恩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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