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高鈺雯
被 告 夏蘇秋釵
夏揮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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