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5年度,6號
MKEV,105,馬補,6,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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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補字第6號
原   告 陳寶石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被告洪明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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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