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352號
FYEV,105,豐補,352,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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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52號
原   告 冠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麗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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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