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俗俗賣企業有限公司、中聯五金有
限公司、有聯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3,0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
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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