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50號
FYEV,105,豐簡,50,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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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高貴珍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大毘盧遮那禪林
兼法定代理人
      石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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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