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金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梅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4,517元,應徵裁判費7,9
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