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5年度,383號
FYEV,105,豐小,383,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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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3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複代理人  王頌儀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被   告 林秉豐即林旻翰
被   告 林茗瑋即林正順
被   告 林雅蓁即邱秀妊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沛晶即邱秀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雅蓁即邱秀妊之繼承人、被告林沛晶即邱秀妊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邱秀妊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秉豐即林旻翰、被告林茗瑋即林正順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917元,及自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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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