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劉和佳
被 告 台鑫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