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補字,105年度,6號
HLEV,105,補,6,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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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劉和佳
被   告 台鑫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珍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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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鑫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