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18號
原 告 石耀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又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
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陳勁甫局長)為被告,
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
本或影本1 份,逾期不補正,亦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