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218號
KSDA,105,交,218,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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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18號
原   告 石耀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又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
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陳勁甫局長)為被告,
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
本或影本1 份,逾期不補正,亦將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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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