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30號
KSDV,105,除,330,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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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何國寶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5年3月25日之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 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3月25日刊登 該裁定於臺灣時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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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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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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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何國寶 │無 │兆豐國際商│04020005193 │97,000元 │105年2月15日 │BB1167879 │ │
│ │ │ │業銀行三民│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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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