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11號
KSDV,105,重訴,211,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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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重訴字第 211 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登貴
被   告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李清文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黃明珠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 6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文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竑公司)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邀同被告李清文黃明珠李東榮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1,100 萬元,並簽立 借據一紙,依雙方契約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定清償或攤還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得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利 率係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 )機動利率加計加碼 年率 1.905% 計算;另若借款人之借款債務全部到期並經原 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 1% 固定計算,違約金利率 並改按上開利率 10 % (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部分 )或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份 )固定計算。詎被告文 竑公司就本借款到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原告乃依約 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 105 年 5 月 23 日將其積欠債 務轉列催收款項,本案尚積欠本金 9,111,786 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被告等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 任等語,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 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 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第74 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 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 據、利率資料表、小額貸款利率查詢單 2 份等影本為證( 本院卷第 3 至 6 頁背面),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及證據 作何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文竑公司及李清文黃明珠李東榮既分別為上開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 件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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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
│ │(單位:新台│ │ │ │ │
│ │幣) │ │ │ │ │
├──┼──────┼───────┼────┼───────┼─────┤
│1 │9,111,786 元│自 105.3.23 起│年息 │自 105.4.24 起│年息 │
│ │ │至 105.3.28 止│3.160% │至 105.5.22 止│0.3090% │
│ │ ├───────┼────┼───────┼─────┤
│ │ │自 105.3.29 起│年息 │自 105.5.23 起│年息 │




│ │ │至 105.5.22 止│3.090% │至 105.10.23止│0.4090% │
│ │ ├───────┼────┼───────┼─────┤
│ │ │自 105.5.23 起│年息 │自 105.10.24起│年息 │
│ │ │至清償日止 │4.090% │至清償日止 │0.8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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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