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仁華
洪蓮姿
洪月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吳英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