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蔡聰成
被 告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兼張日旭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十六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經原告具狀追加被告即債務人之 繼承人張春景,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惟原告於狀內並未陳 明追加上開被告後之訴之聲明,上開追加之訴程序未備,命 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到院,逾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追加之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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