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59號
KSDV,105,補,1459,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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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9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被   告 劉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即本院
105 年度司執助字第145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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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