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27號
KSDV,105,補,1427,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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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27號
原   告 蕭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汪螣青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
  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20,000 元,應繳裁
  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6,53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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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