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10號
KSDV,105,補,1410,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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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10號
原   告 謝孟霖
原   告 謝宛庭
原   告 謝佩璇
原   告 謝巧玲
原   告 謝少奇
原   告 謝慧玲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謝松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郭美娟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六人共同起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8,4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6,64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5
0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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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