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3號
原 告 李遠輝
原告與被告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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