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32號
KSDV,105,補,1332,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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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舜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3,27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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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