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86號
KSDV,105,補,1286,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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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徐晏祥
      楊雅能
      余泰運
      陳俊宇
      蕭士鈞
      陳泓銘
原   告 黃冠傑
法定代理人 顏秋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原告與被告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8,287,926 元(計算式:76,696,036元+7,041,281 元+18,151
,320元+28,389,148元+11,210,830元+12,394,028元+24,405
,283元=178,287,9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4,8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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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