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徐晏祥
楊雅能
余泰運
陳俊宇
蕭士鈞
陳泓銘
原 告 黃冠傑
法定代理人 顏秋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原告與被告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
8,287,926 元(計算式:76,696,036元+7,041,281 元+18,151
,320元+28,389,148元+11,210,830元+12,394,028元+24,405
,283元=178,287,9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4,8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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