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84號
KSDV,105,補,1284,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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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壽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
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 元,扣除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工資259,756 元(計算式:剋扣
薪資5,033 元+未休特休假1 天工資1,148 元+加班費253,575
元=259,756 元)部分應徵裁判費2,760 元暫免徵收之二分之一
即1,380 元後,尚須繳納2,370 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
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
裁判費3,000 元。是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5,370 元。另原告另聲
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38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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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