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82號
KSDV,105,補,1282,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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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張俊勝
訴訟代理人 方清滿
原告與被告陳元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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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