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266號
KSDV,105,補,1266,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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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市李秉鈞、李
  哲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7,307 元,應繳裁
  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2,4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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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