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5年度,71號
KSDV,105,移調,71,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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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張欣慧
  聲請人代理人 張陳旦
  相  對  人 鄭青河
  相對人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移調字第71號(105 年度訴字第350 損害
)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
易庭調解室(三)調解爭議,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苙荌
  書 記 官 陳仙宜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張欣慧到
  聲請人代理人 張陳旦到
  相  對  人 鄭青河到
  相對人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到
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
  萬元(不含強制險),給付方式為: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
  指定之帳戶(受款銀行:林園郵局;受款戶名:張陳旦;受
  款帳號:01012470696391)。
二、如相對人未於一○五年八月十日前未依前項規定付清,則兩
  造合意本件車禍的和解金額變更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不包
  含強制險),相對人願按該金額給付。(兩造確認此部分金
  額提高之約定,並非違約金之給付,而以未依期履行作為和
  解金額提高之停止條件。)
三、兩造就本件(案號:105 訴字第350 號)事件之其餘請求
   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聲  請  人 張欣慧
           聲請人代理人 張陳旦
           相  對  人 鄭青河
           相對人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七庭
           書 記 官 陳仙宜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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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