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鄧昱瀅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山達基教會(下稱山達基 教會)之董事長,山達基教會捐助章程前於民國80年9月19 日報經台中縣政府(現改制為台中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 本院於80年10月4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業務需要,聲請 人董事會決議修訂原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 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山達基教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 要,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 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董事會 會議紀錄、修訂章程對照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 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核屬關於董事職權相關處 分之修正,係屬必要,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相違 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