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582號原 告 陳昭志被 告 葉榮添被 告 黃張簡綢被 告 黃伯宇被 告 黃宇萱被 告 黃連慶被 告 黃文祥被 告 黃信燃被 告 黃崇倫被 告 黃敏男被 告 黃金柱被 告 黃秀華即許黃秀華被 告 黃茂盛被 告 黃茂財被 告 黃茂飛被 告 黃山中被 告 黃莉云即黃美華被 告 黃美珠被 告 黃信翰被 告 黃庭婕即黃淑芬被 告 黃光燦被 告 許智能被 告 蔡巧淑被 告 黃琬婷被 告 黃昭郁被 告 黃彥豪被 告 黃琮融法定代理人 盧素娥被 告 朱耕宇被 告 黃楊秋蘭被 告 黃如惠被 告 黃宏文被 告 黃宏展被 告 黃王清美被 告 黃柏諺被 告 黃麗純被 告 黃文雄被 告 黃茂誠被 告 黃張徙被 告 黃志雄被 告 黃志鵬被 告 黃美秀被 告 黃林珠桂被 告 黃恩德被 告 黃志圖被 告 黃順和被 告 黃琦傑被 告 黃致誠被 告 黃盈發被 告 唐水得被 告 唐明連被 告 蔡志文被 告 蔡志芳被 告 蔡敏俐被 告 蔡寶珍被 告 蔡敏華被 告 蔡唐阿春被 告 沈唐阿桃被 告 林春山被 告 林惠美被 告 劉林秀鳳被 告 吳林秀蘭被 告 魏勝猶被 告 魏勝惠被 告 魏勝育被 告 李魏蕾被 告 周魏梅雀被 告 陳黃黨被 告 陳冠妏即魏勝田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黃陳守善被 告 黃嘉竣被 告 黃淑美被 告 黃清弘被 告 黃清霖被 告 黃李雅惠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173元【計算式:(93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土地總面積1415.03㎡×原告權利範圍47/1896)+(93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土地總面積2051.05㎡×原告權利範圍11 /216)=837,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8,04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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