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定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1075號
KSDV,105,審訴,1075,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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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75號
反訴 原告
即被  告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反訴 被告
即原  告 源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玫如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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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昌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