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50號
聲 請 人 李惠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侑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民國年、月,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提示日不得早
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謝侑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