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038號
KSDV,105,司票,4038,201607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38號
聲 請 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家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何。
二、相對人秦家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