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楊勝文
上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明於簽發如附表之本 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 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 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 11條所明定。
三、經核,本件相對人李明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死亡,有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 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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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40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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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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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3月30日 │20,000元 │未 載 │No54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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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11月10日│10,000元 │未 載 │No35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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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8月10日 │60,000元 │未 載 │No54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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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8月30日 │10,000元 │未 載 │No54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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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