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529號
KSDV,105,司票,3529,2016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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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529號
聲 請 人 楊鈞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淑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票據號碼:751420、751421號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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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