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99號
聲 請 人 邱詮富即玉山行銷企業社
相 對 人 陳秀珠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系爭本票所載之付款地為「玉山行銷」,又該玉山行 銷之營業址臺南巿永康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 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參,即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