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5年度,19號
KSDV,105,司消債聲,19,201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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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梁淵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 理 人 黃增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7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李欣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蔡志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一百零五年六月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止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8年6月5日開始更 生程序,同年10月6日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次查,債 務人於105年6月6日具狀主張其任職之私立愛丁堡語文短期 補習班南崁分班於105年1月結束業務而離職,希望能暫緩履 行6個月找尋新工作等情,並提出離職證明正本為憑。經本 院綜覽全卷並參酌債務人提出離職原因說明,認其現無收入 得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因前雇主結束業務而失業,故認其並 非特意脫免更生方案履行義務而離職,是認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規定,有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之事 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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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