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46號
KSDV,105,司拍,546,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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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廖彰國
相 對 人 沈漢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沈漢民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廖彰國借款之擔保,設定新 台幣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 105年6月30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 國105年6月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沈漢民 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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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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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等 則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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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 │左營 │廍後 │ │19-9 │建│5,518.00 │65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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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建號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範圍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1 │2027 │左營區廍後段19-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100.85│陽台:8.49│全部 │
│ │ ├───────────┤14層 │合計: 100.85│ │ │
│ │ │左營區緯六路185號十三 │ │ │ │ │
│ │ │樓之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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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廍後段 2080 建號 11,339.9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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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