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許能中
聲 請 人 郭心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證明文件
影本。(如本票、支票、借據等)
二、請提出完整之附表(應就地號、建物、面積等詳列)。
三、相對人林金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