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43號
KSDV,105,司拍,543,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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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許能中
聲 請 人 郭心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證明文件
  影本。(如本票、支票、借據等)
二、請提出完整之附表(應就地號、建物、面積等詳列)
三、相對人林金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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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