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33號
KSDV,105,司拍,533,2016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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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玉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阮玉艷所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及座落其上286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
  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
  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阮玉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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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