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玉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阮玉艷所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及座落其上286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
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
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阮玉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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