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蘇瑞珍、陳穎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38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
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蘇瑞珍、陳穎珊、債務人陳侑昇、陳國和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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