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22號
KSDV,105,司拍,522,201607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文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
  圍:1分之1)暨其上225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
  、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
  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
  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田文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