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高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悠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
四、向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公司之清算備
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
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
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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