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1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 陳林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林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16151建號建物 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 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二、相對人陳林赺及債務人陳俊良、陳雪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高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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