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周鳳英
相 對 人 張春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張日旭於民國103年8月18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7,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3年8月1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張日旭於民國(下同)㈠103年9月5日;㈡103年9月 11日向聲請人借用㈠3,700,000元;㈡2,300,000元;㈢案外 人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周鳳英及案外人張日旭為 連帶保證人於103年8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元1,750,000 元;3,2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 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張日旭自㈠㈡105 年1月5日;㈢105年1月22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案外人即本件之抵押義務人 張日旭於民國105年1月2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張祖豪、張凱 雯已聲明渪棄繼承,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5年 度司繼字第519號函准予備查影本在卷可稽,是該抵押不動 產全部應由其配偶即相對人周鳳英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 案外人張日旭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4件、繼承系 統表1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1件,戶籍謄本 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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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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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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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 │鼓山 │龍華 │八 │2258 │建│842.00 │周鳳英 │
│ │ │ │ │ │ │ │ │135/20000 │
│ │ │ │ │ │ │ │ │張春景 │
│ │ │ │ │ │ │ │ │135/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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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建號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範圍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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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57 │鼓山區龍華段八小段2258│鋼筋混凝土造│十層:72.98 │陽台:8.22│周鳳英│
│ │ │地號 │15層 │合計:72.98 │雨遮:1.89│ 1/2 │
│ │ ├───────────┤ │ │ │張春景│
│ │ │ │ │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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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龍華段八小段 10420 建號 3,841.5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76 │
│ (含停車位編號22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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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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