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75號
KSDV,105,司催,375,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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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林金釵(即王振順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林金釵( 即王振順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台端105 年7 月14日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填載
  不全,請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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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