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75號聲 請 人 林金釵(即王振順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林金釵( 即王振順之繼承人)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 台端105 年7 月14日陳報之繼承系統表填載 不全,請補正完整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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