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郭孟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
月收取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壹仟元
,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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