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08號
債 權 人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債 務 人 陳攀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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