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
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代 理 人 蔡孟娟
債 務 人 許智生
債 務 人 莊東富
一、債務人許智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百分之五點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二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許智生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
人莊東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