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秀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印
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債務人孫秀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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