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164號
KSDV,105,司促,23164,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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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秀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大小印
  章之合法聲請狀。
二、債務人孫秀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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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