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09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許登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零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
參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
,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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