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沛珍(原名:謝秀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沛珍(原名:謝秀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
19日止累計100,735元正未給付,其中94,447元為消費
款;5,08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002),( 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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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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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沛珍(原│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2% │
│ │11098 │名:謝秀蓮│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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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沛珍(原│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2%│
│ │48553 │名:謝秀蓮│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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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謝沛珍(原│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796 │名:謝秀蓮│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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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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