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2718號
KSDV,105,司促,22718,2016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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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李靖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
  連續五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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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